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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http://www.cdghbf.cn    发布时间:2016-02-24 点击次数:6503  〖打印本稿〗〖关闭

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市总职工帮扶中心:   

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本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成都市困难职工的最低建档标准线,并严格按照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流程及调整后的最低建档标准线再次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清理,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档案的清理上报工作。

                                     市总保障部

                                    2015年11月3日

附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函〔2015〕1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成都天府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

(二)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和郫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龙泉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现有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不变。

(三)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和新津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45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上一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成都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我市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