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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荣誉津贴服务指南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劳模荣誉津贴

事项类型:办理件

办理窗口:成都市劳动和技能竞赛服务中心劳模帮扶窗口

承诺时限: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窗口咨询电话:028—81710325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成都市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工办发[2003]2)

三、服务对象

建国以来,20021231日以前受到表彰、现仍保持荣誉并健在的成都市和区(市)县单位或国家部属在蓉单位(隶属关系在成都市的)离退休的市级以上劳模模范(含区(市)县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农业战线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或资格证明、身份证、退休证、户口本,填写《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请审核表》。

第二步:《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请审核表》中有工作单位的劳模由单位填写审核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劳模由劳模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审核意见。

第三步:对审定合格的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并颁发《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证》。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或资格证明、身份证、退休证、户口簿、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及本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复印件,填写《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请审核表》。

六、备注

1、对《成都市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实施细则》中第五章规定的不符合享受荣誉津贴的劳动模范,将停止发放劳模荣誉津贴。

2、每年41日至430日对享受荣誉津贴的劳动模范于进行复审。不参加复审的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劳动模范身故后其家属应在15天之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成都市总工会,劳动模范身故的次月起终止享受荣誉津贴。

4、每季度次月发上一季度劳动荣誉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