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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津贴和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的通知

http://www.cdghbf.cn    发布时间:2007-10-17 点击次数:5656  〖打印本稿〗〖关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和
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的通知
成办发[2002]1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先进模范人物的关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级以上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和改善省级以上职工劳动模范住房条件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成都市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和职工劳动模范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享受荣誉津贴范围
    建国以来受到表彰、现仍保持荣誉并健在的市和区(市)县单位或国家部属在蓉单位离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区(市)县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农业战线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
    1、建国以来获市表彰的劳动模范;
    2、建国以来获省表彰的劳动模范;
    3、建国以来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4、1988年12月31日以前获国务院各部、委、局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及1989年1月1日以后获国务院各部、委、局与人事部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
    5、建国以来获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6、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市(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
    (二)享受一次性住房补助范围
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劳动模范,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无住房,且从未享受职工住房补贴的或享受职工住房补贴不足70平方米的;
    2、福利分房建筑面积不足70平方米,且未享受职工住房补贴的;
    3、福利分房建筑面积不足70平方米,享受职工住房补贴,但两者之和仍不足70平方米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
    1、被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的;
    2、被判徒刑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3、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调离本市及出国定居的;
    4、2002年3月1日以前去世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去世的市级劳动模范;
    5、2002年12月31日以后新当选的劳动模范(办法另定)。
    二、发放标准
    (一)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
    1、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00元。1966年6月30日前获此称号的,每人每月120元。
    2、离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人每月80元。1966年6月30日前获此称号的每人每月100元。
    3、离退休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60元。1966年6月30日前获此称号的每人每月80元。
    (二)一次性住房补助的发放标准
    无住房或福利分房建筑面积与享受职工住房补贴面积之和不足70平方米的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其不足部分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00元、80元、6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住房补助。
    三、资金来源
    按照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的原则,市以上劳动模范(含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当选的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助的经费,由成都市财政承担;各区(市)县当选的市以上劳动模范(含区(市)县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当选的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助的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和区(市)县财政把列入预算的资金安排给同级总工会,同级总工会每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名单并与财政结算。
    四、荣誉津贴的发放办法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时间
    1、2002年12月31日以后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从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享受荣誉津贴。
    2、2002年3月1日以前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从2002年3月1日起享受荣誉津贴;2002年3月1日以后的,从次月起享受荣誉津贴。
    (二)荣誉津贴的申请和审核
    1、劳动模范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获奖凭证、离退休手续到市总工会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2、填写《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请审核表》。
    3、根据《成都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申请审核表》的要求分别到下列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1)在工作单位直接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核实。
(2)属破产改制企业或已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3)农民劳动模范由当地政府核实。
    4、市总工会进行最后审定,有异议的,要登门审核。
    5、市总工会每年对全市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人员进行复审,确有异议的,要登门核实。不参加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三)荣誉津贴的发放
    1、劳动模范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属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市属及中央、部属在蓉企事业单位,或劳动模范原工作单位属市属国有改制或破产的,其荣誉津贴由市总工会发放。
    2、劳动模范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属区(市)县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或者劳动模范本人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其荣誉津贴经市总工会审定后,由各区(市)县总工会发放。
    五、一次性住房补助发放办法
    (一)领取时间
    1、劳动模范在购房和换房时可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助。
    2、劳动模范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从未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助的,可申请领取。
    (二)一次性住房补助的申请和审核
    1、劳动模范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获奖凭证、结婚证、夫妻双方住房产权证和购房、换房相关手续(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者可不出具购房、换房相关手续)到市总工会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2、填写《成都市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申请审核表》。
    3、根据《成都市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申请审核表》的要求分别到下列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
    (1)在工作单位直接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其配偶工作单位核实配偶享受福利分房和职工住房补贴(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
    (2)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实享受福利分房和职工住房补贴的情况;其配偶工作单位核实配偶享受福利分房和职工住房补贴(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由当地派出所核实劳动模范本人是否被判徒刑或参加邪教组织、是否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情况。
    4、市总工会根据《成都市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申请审核表》的核实情况进行审定,确有异议的,要登门核实。
    (三)一次性住房补助的发放
    1、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属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市属及中央、部属在蓉企事业单位的,或者劳动模范原工作单位属市属国有改制或破产企事业单位的,其一次性住房补助由市总工会发放。
    2、职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属区(市)县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其一次性住房补助经市总工会审定后,由各区(市)县总工会发放。
    实行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对职工劳动模范进行一次性住房补助,是一项政策性强,政治影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为劳动模范办实事、办好事。
本通知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总工会制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一条: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下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