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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http://www.cdghbf.cn    发布时间:2007-10-17 点击次数:4118  〖打印本稿〗〖关闭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经济局):
    为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雇主)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实现维护女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双赢”局面,为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和构建和谐成都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二)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三)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工作目标:
    凡女职工在25人以上的企业都要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现在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全体符合条件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平等协商,认真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维护好、落实好女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乡镇、街道、社区等区域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解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纺织、服装、家具、制鞋、餐饮、家政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等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应积极推行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形成行业性的特殊保护标准,切实保障各行各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程序
    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一般应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进行,并按照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工作。
    1、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的产生。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双方开展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一致。
    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2、开展专项培训。根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需要,对职工协商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3、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协商代表会同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干部在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广泛征求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协商签订。职工协商代表与企业行政方代表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开展平等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三)报送与审查。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30号)的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在5日内签字。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代表,生效日期为《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应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由用人单位一方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四)履行及监督检查。生效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用人单位和全体女职工都要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应有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参加,尚未建立工会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要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共同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每年至少一次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推动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雇主)组织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推动并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工会组织要将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融入工会工作全局,纳入女职工整体工作规划和部署。要以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为契机,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签约、履约和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将签订情况纳入工会工作的目标考核中;企业家(雇主)组织要帮助企业经营者提高认识,依法协商,依法履约,共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结合实际,分类指导。要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及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既要符合我国现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广大女职工的要求。要增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化工、皮革、家具等有毒有害行业和服装加工、餐饮服务等加班、加点严重的行业作为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重点。
    (三)加大宣传,注重培训。为了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签约双方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素质。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帮助企业经营者和女职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注意培养一支懂劳动法律法规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队伍,提高协商能力,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协商、依法签订、依法履行,使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到实处。
    (四)强化督查,注重实效。市和区(市)县劳动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相抵触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罚。各级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认真分析和研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通过三方协商机制的平台,定期交流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努力形成女职工权益落实的外部监督机制。
    (五)总结经验,不断深化。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是新形势下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发展与女职工利益共赢的重要抓手。为保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创新,及时总结和选树好的典型,以点带面,不断完善,切实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深入实施。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总工会
             成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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